(2016)陕0802执8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郭正聪与袁柱生、郭亚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正聪,袁柱生,郭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841-1号申请执行人郭正聪,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袁柱生,系榆阳教育局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副主任。被执行人郭亚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柱生、郭亚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柱生、郭亚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所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8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