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8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郭正聪与袁柱生、郭亚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正聪,袁柱生,郭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841-1号申请执行人郭正聪,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袁柱生,系榆阳教育局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副主任。被执行人郭亚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柱生、郭亚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柱生、郭亚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所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8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