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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大名县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步春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步春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111号原告大名县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云飞职务:董事长被告步春明,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大名县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步春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名县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名县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由原告大名县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高峰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