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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杜竹清与靳庆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竹清,靳庆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50号原告杜竹清,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兆玉,系原告杜竹清的父亲。被告靳庆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竹清与被告靳庆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竹清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靳庆普已给付欠款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竹清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竹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竹清负担。审判员  安太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