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恒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恒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西攀阳光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恒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恒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西攀阳光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228号原告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黎溪镇。法定代表人李树瑜,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劲,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荣莲,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会理县恒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关河乡田房村。法定代表人马勋刚,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会理县恒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老街乡毛溪村。法定代表人刘炳杨,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会理县西攀阳光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老街乡毛溪村。法定代表人刘金顺,该公司负责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方晓明,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会理县恒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恒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西攀阳光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甘晓岚审 判 员 闫世华人民陪审员 何法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子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