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42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秦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4**民初829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震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