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邬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吉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吉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12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邬某,个体承包工程。被告人邬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韩玉军,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吉某,个体承包工程。被告人吉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丁海燕,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吉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某、吉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邬某、吉某在挂靠承包江广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的钢筋工程期间,认为监理方江苏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司)的工程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故意刁难,遂于2016年1月19日22时许到该公司位于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的监理办公室,与监理方负责人杨某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邬某先用茶水泼到杨某脸上后,被告人吉某打了杨某几个嘴巴并将其抱住,被告人邬某乘机上前挥拳击打杨某头面部,并用皮带抽打杨某。在杨某被殴打期间,另一工程监理张某也被被告人吉某拳击头面部,后又被被告人邬某用皮带抽、笤帚柄打。被告人邬某、吉某殴打过杨某、张某后,又到润通公司位于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杨墅村的监理宿舍,在尹某拒绝告诉仇姓监理去向后,被告人邬某、吉某分别用拖把柄、椅子背殴打尹某。之后被告人邬某、吉某返回监理办公室接受调解时,被告人邬某又用皮带抽了劝架的宋某。经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左眼部挫伤、口唇挫伤伴粘膜破损、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均属轻微伤;被害人张某背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尹某头皮挫伤、左上肢软组织挫伤均属轻微伤;被害人宋某左眼睑挫伤属轻微伤。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邬某、吉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各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邬某、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害人杨某、张某、尹某、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吴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邬某、吉某的供述和辩解;四名被害人的辨认笔录;扬州市江都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作案工具拖把柄、皮带的照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吉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邬某、吉某共同殴打他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邬某、吉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邬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邬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被告人邬某、吉某是自首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两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均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经查,事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吉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帅立平人民陪审员 潘鑫玉人民陪审员 濮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举报投诉方式:本案承办法官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