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2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梁依海与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依海,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成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407号之一原告:梁依海,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张莉,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尕文和,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春南路588号苏杭明珠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成功。被告: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成功。被告:李成功,男,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梁依海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依海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成功名下价值784778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徐海丽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徐海丽名下位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交通东路8号柏香苑小区14栋2层1单元202室房屋,产权证号:库尔勒市房权证库字第20090154**号,房屋面积193.44㎡;2、查封担保人徐海丽名下位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交通东路柏香苑小区2栋1层8室房屋,产权证号:库尔勒市房权证库字第20120837**号,房屋面积117.93㎡;3、查封担保人徐海丽名下位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交通东路柏香苑小区2栋1层9室房屋,产权证号:库尔勒市房权证库字第20120837**号,房屋面积109㎡;4、查封担保人徐海丽名下位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青年路州政协家属院内1栋5层2单元501室房屋,产权证号:库尔勒市房权证库字第20100259**号,房屋面积90.23㎡;5、查封担保人徐海丽名下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石化大道70号圣果名苑石榴园18栋1至2层1单元101室房屋,产权证号:库尔勒市房权证库字第20110484**号,房屋面积228.94㎡;6、查封担保人徐海丽名下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石化大道70号圣果名苑石榴园18栋叠拼-1层1号车库,产权证号:库尔勒市房权证库字第20110484**号,车库面积23.27㎡;7、查封担保人徐海丽名下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石化大道70号圣果名苑石榴园18栋-1层02号车库,产权证号:库尔勒市房权证库字第20110486**号,车库面积2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