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姚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某,姚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刑终2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李某某。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原告人)姚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6月5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9日、2015年12月25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先后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李荣,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原告人)姚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李荣,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反诉被告人)李某某,男。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三月九日作出(2015)慈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原告人)姚某甲对附带民事的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将案卷移送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受理了当事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并将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列为反诉被告人,最终又未对反诉请求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明珠审 判 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