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8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范树茂与张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树茂,张行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159号原告范树茂。委托代理人曾梅雄、边学梁,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行辉。原告范树茂与被告张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树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树茂负担。审 判 长  宁晓鹏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