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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3民初420号原告:唐某,女,汉族,1986年7月出生,住福海县。被告:景某,男,汉族,1983年10月出生,住福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张旻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