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2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3民初420号原告:唐某,女,汉族,1986年7月出生,住福海县。被告:景某,男,汉族,1983年10月出生,住福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张旻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