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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赖金元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84号罪犯赖金元,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福建泉州市洛江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洛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赖犯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2236.41元。原公诉机关提起抗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1015号刑事判决,撤销(2011)洛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以赖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不变。其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赖金元于2012年2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莆刑执字第6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至2016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赖金元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达标分12.8分;2014、2015年均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金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金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