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叶伟贤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3号原告:叶**,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诉被告**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诉称: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在被告处购买了“宜兴紫砂盖杯”1个,单价99元,该产品外包装宣称是“打造宜兴紫砂杯第一品牌”,这属于绝对化广告用语,违法了《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回货款99元并依法赔偿500元;2、被告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律师咨询费,共计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不存在有欺诈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涉案产品外包装盒显示有“打造宜兴紫砂杯第一品牌”与“第一品牌宜兴紫砂杯”明显不同,不能简单理解广告法中的绝对用语。涉案产品并没有宣称其是第一品牌,���存在虚构或引人误解的情况,产品信息与实际情况符合,涉案产品厂家仅对生产产品的质量进行标示。2、原告并没有受到合法权利的实质性损害,没有损害事实及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要件。3、原告作为消费者,不是同类产品经营者,并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格原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在被告处购买了“宜兴紫砂盖杯”1个,价格99元。该产品的包装上印有“打造宜兴紫砂杯第一品牌”。另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内容:“近来,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等内容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此类广告宣传,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广告中继续使用‘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按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处理。”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宜兴紫砂盖杯”1个,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被告作为销售者,其所销售的“宜兴紫砂盖杯”的产品包装上标注有“第一品牌”字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标注属于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销售该产品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99元及赔偿5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退还货款99元��赔偿500元给原告叶**。同时,原告叶**应将所购买的涉案商品退还给被告**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如不能返还涉案商品,则按99元的价格折抵被告**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应退还给原告叶**的上述货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叶**负担45元,被告**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XX芳人民陪审员 朱曼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嘉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