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海申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海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7号原告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让,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成海申,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宁建军,山西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与被告成海申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海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翔审 判 员 席重阳代理审判员 谭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