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终114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林,曾用名田野,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林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吉028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田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田林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林撤回上诉。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刑初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伟华代理审判员 栾红英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博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