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塘信用社与胡明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塘信用社,胡明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406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塘信用社,住所地:高州市南塘镇南胜大街140号。负责人李叶青,主任。委托代理人冯贤辉,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塘信用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杨舒捷,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塘信用社职员。被告胡明进,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南塘镇招福坡村委会平二村,身份证号码:440922195410213917。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塘信用社诉被告胡明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欠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奕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