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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陈××在本市河北区水产前街天津市阔佬皮衣有限公司阔佬皮衣店二楼精品区,趁售货员招待其他顾客之机,先将其身穿的黑色外套脱下,后将店内一件LACOMPEL牌养殖水貂皮长大衣穿在身上,并套上黑色外套后逃离现场。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水貂皮衣价值人民币26800元。经被害单位报警,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19日将被告人陈××抓获归案。当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住处经依法搜查后查获水貂皮衣,现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报案人金红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林××证言、被盗的水貂皮衣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光盘及文字说明,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陈××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定罪科刑。被告人陈××能够真诚悔罪,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初犯,且被盗皮衣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月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