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清玲非法经营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1(曾用名赵×2),女,1974年2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1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建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赵×1伙同于×1,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丰台区等多地收购药品,放置于本市丰台区卢沟桥宛平城南后街46号内一出租房以及卢沟桥南里15号楼2楼14号内。2015年11月12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大量药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609元。被告人赵×1于2015年11月11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赵×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1、何×、韩×、于×2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测报告,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1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1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赵×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赵×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随案移送药品,均予以没收销毁。(清单附后)四、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名片二十张、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曹怀亮人民陪审员 马明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嘉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