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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4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浦支行与叶宗牛、汪振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浦支行,叶宗牛,汪振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4711号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浦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代表人:刘志斌,该支行行长。被告:叶宗牛,男,1973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汪振来,男,1954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浦支行诉与被告叶宗牛、汪振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州市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池州市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浦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时立强人民陪审员  疏喜萍人民陪审员  李文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