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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苏丕国与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丕国,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苏丕国。被执行人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郢都路。法定代表人莫劲松,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苏丕国与被执行人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43042元(含货款227154元及利息7572元、案件受理费2353元、保全费2656、执行费3307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7日止),或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相同金额的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卫军审 判 员  刘 敏助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