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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肖来芳与张仙玉、慎海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来芳,张仙玉,慎海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2068号原告:肖来芳。被告:张仙玉。委托代理人:潘诚伟,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慎海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杭长桥北路***********号。负责人:李帅,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受理原告肖来芳与被告张仙玉、慎海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来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来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肖来芳负担。审判员  陶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