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785号原告张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曹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