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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行初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金丽珍与沈阳市铁西分局艳粉公安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丽珍,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艳粉公安派出所,姜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行初第20号原告金丽珍,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艳粉公安派出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艳欣街53-2号。负责人关禄,系所长。委托代理人邵公民,男,汉族,系该单位副所长,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于丰硕,男,汉族,系该单位民警,住沈阳市皇姑区。第三人姜立民,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金丽珍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分局艳粉公安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蓓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庞舒亓、人民陪审员于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蓓审 判 员  庞舒亓人民陪审员  于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