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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与李秀刚、毛素林、李秀明、邱广园、李春标、毛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李秀刚、毛素林、李秀明、邱广园、李春标、毛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秀刚、毛素林、李秀明、邱广园、李春标、毛家兵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秀刚、毛素林、李秀明、邱广园、李春标、毛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