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夫洋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夫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77号罪犯赵夫洋,别名洋洋,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6)���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夫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5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3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7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赵夫洋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夫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夫洋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夫洋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夫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12日至2021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