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海林市道教慈航宫与海林市旅游局、海林市横道河子东北虎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市威虎山影视城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林市道教慈航宫,海林市旅游局,海林市横道河子东北虎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市威虎山影视城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林市道教慈航宫,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法定代表人赵信英,女,监院。委托代理人张树礼,男,汉族,海林市道教慈航宫道士,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委托代理人刘宝群,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市旅游局,住所地海林市。法定代表人孙晓东,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牛立志,男,汉族,海林市旅游局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市横道河子东北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镇。法定代表人许鲁,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利军,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市威虎山影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镇。原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男,原董事长。上诉人海林市道教慈航宫因与被上诉人海林市旅游局、海林市横道河子东北虎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市威虎山影视城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海林市道教慈航宫的委托代理人张树礼、刘宝群、被上诉人海林市旅游局的委托代理人牛立志、被上诉人海林市横道河子东北虎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宫利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海林市威虎山影视城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海林市道教慈航宫。审 判 长 周晓光代理审判员 李慧宇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