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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莹莹与魏伟、蔡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莹莹,魏伟,蔡子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211号原告刘莹莹,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魏伟,男,汉族,开鲁县交通局职工,住开鲁县。被告蔡子为,男,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莹莹与被告魏伟、蔡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莹莹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蔡子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莹莹对蔡子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00元,由被告魏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