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莹莹与魏伟、蔡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莹莹,魏伟,蔡子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211号原告刘莹莹,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魏伟,男,汉族,开鲁县交通局职工,住开鲁县。被告蔡子为,男,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莹莹与被告魏伟、蔡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莹莹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蔡子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莹莹对蔡子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00元,由被告魏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