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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8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847号之二原告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魏有奎,董事长。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谢佳林。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4月5日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袁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