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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5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郑重与石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重,石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325号原告郑重,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川市。委托代理人赵树乾,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印,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重与被告石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