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乔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08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乔社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