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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乔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08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乔社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