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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02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会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会兰(又名李惠兰),女,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关于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的(2008)隆民督字第4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李会兰偿还给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于2009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会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需待其房产征收补偿后继续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于2009年7月31日终结执行程序。2015年12月10日,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李会兰已经于2014年7月3日将偿还给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实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隆民督字第4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宇坤执行员  陆松柏执行员  丁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