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金乡县人民法院与李坤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人民法院,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546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邵继军。被执行人李坤,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法院与执行人李坤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坤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青审判员 王明伟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