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高影与石家庄贵美人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影,石家庄贵美人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2298号原告高影,199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石家庄贵美人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90号世纪文化城。法定代表人于翠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影与被告石家庄贵美人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影承担。审判员 郭俊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