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德州宜佳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宜佳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宜佳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张华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任凤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宗山路与新华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茂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宜佳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实际履行情况,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