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236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荣光,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俊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