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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236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荣光,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俊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