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国秋与袁宜文、余仁兰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秋,袁宜文,余仁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湘0722执保6号申请人刘国秋,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袁宜文,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余仁兰,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国秋因与被申请人袁宜文、余仁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宜文、余仁兰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刘国秋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牌号为湘******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国秋要求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袁宜文位于汉寿县蒋家嘴镇、房产证号为监证********、建筑面积为139.38m2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余仁兰位于汉寿县龙阳镇振兴西路(珑园二期)、产权证号为监证********、建筑面积为123.93m2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久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