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红与被告汪业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红,汪业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386号原告张勇红,男被告汪业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红与被告汪业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红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业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红撤回对被告汪业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勇红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