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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红与被告汪业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红,汪业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386号原告张勇红,男被告汪业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红与被告汪业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红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业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红撤回对被告汪业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勇红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