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更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1216号罪犯明宏远,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宏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人民币317587.08元(已赔偿31800元)。2012年1月、2013年4月分别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八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明宏远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蔡文峰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明宏远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明宏远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明宏远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明宏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书 记 员 胡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