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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潘荫广、李泽凤等与潘华远、林启妹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荫广,李泽凤,潘华远,林启妹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1762号原告:潘荫广,男,汉族,居民。原告:李泽凤,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冲香,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被告:潘华远,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德雪,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明郭,北海市银海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启妹,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荫广、李泽凤与被告潘华远、林启妹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荫广、李泽凤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荫广、李泽凤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荫广、李泽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因原告潘荫广、李泽凤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潘荫广、李泽凤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陈锦宪审 判 员  莫武翊人民陪审员  罗兰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西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