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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虎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虎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198号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延南路。法定代表人:许传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冰杰,该公司职员。被告:金虎雄,成年人,现住延吉市XX公寓。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虎雄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荣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