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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兴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陈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强晓震,机构代码:69410697-6。被执行人:陈兴国,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二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陈兴国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兴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兴国名下位于绍兴袍江越中新天地小区X幢3单元XXX室、5X幢2单元XXX室的房产。期限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忠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