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集鹏与绍兴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集鹏,绍兴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2839号原告王集鹏。被告绍兴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越东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方庆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明飞,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集鹏诉被告绍兴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集鹏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集鹏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集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