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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刘冰湖与贾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湖,贾永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331号原告:刘冰湖。被告:贾永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冰湖与被告贾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冰湖负担。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旭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