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刘冰湖与贾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湖,贾永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331号原告:刘冰湖。被告:贾永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冰湖与被告贾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冰湖负担。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旭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