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徐某、易某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易某,张某甲,赵某甲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98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无业,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沙营派出所抓获,2015年8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建峰,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易某,女,汉族,无业,户籍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大田乡大田村绵竹,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马钦宗,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无业,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沙营派出所抓获,2015年8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侯春安,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袁燕,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永安。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7月18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坤,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易某、张某甲、赵某甲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周建峰,被告人易某及其辩护人马钦宗,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侯春安、袁燕,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刘楼村村民刘某车找到被告人易某、赵某甲,要求给其外甥王某甲找对象。被告人易某遂联系家住贵州的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徐某又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找到被害人齐某,谎称给齐某找工作,将齐某交给徐某,徐某给张某甲150元好处费。2015年7月份,徐某带着齐某来到宿州市,随后易某、赵某甲带着徐某、齐某到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薛赵村王某甲家,以彩礼费的名义向王某甲家人索要3万元钱,因王某甲家只愿意给15000元钱,未能谈成。当晚徐某带着齐某住在王某甲家,王某甲与齐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徐某带着齐某离开王某甲家,来到夹沟镇。期间,被告人徐某通过赵某甲向王某甲家人要15000元钱,赵某甲、易某哄骗徐某当地派出所要来调查该事,等王某甲的家人带来15000元钱时,徐某因害怕未敢拿钱,丢弃齐某逃离。2015年7月14日,���某、赵某甲又将齐某介绍给永安镇后高村的高某甲,当晚齐某住在高某甲家里,两人发生了性关系。7月16日下午,回到赵某甲家中的齐某又被高某甲母亲带回高某甲家。当晚易某、赵某甲来到高某甲家,与齐某发生争吵,并殴打齐某,高某甲及家人报警。经司法鉴定: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受侵时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徐某、易某、张某甲、赵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易某、张某甲、赵某甲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徐某当庭辩称他没有拐卖妇女,没有金钱交易,也没有获利,只是为他人介绍对象。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没有出卖妇女的故意,被告人徐某系因婚姻索取财物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拐卖妇女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易某当庭辩称他没有拐卖妇女,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易某受他人托请介绍对象,被告人易某主观上没有与徐某协商出卖妇女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拐卖妇女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犯拐卖妇女罪属事情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辩称他没有拐卖妇女,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甲介绍被害人齐某务工,没有以买卖为目的获取钱财,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赵某甲���庭辩称他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甲只是负责接送徐某和齐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拐卖妇女罪属事情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刘楼村村民刘某车找到被告人赵某甲、易某,要求给其外甥王某甲找对象。被告人易某遂联系家住贵州的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徐某又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找到被害人齐某后,谎称给齐某找工作,将齐某交给徐某,徐某给张某甲150元好处费。2015年7月份,徐某带着齐某来到宿州市,随后易某、赵某甲安排将徐某、齐某接到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薛赵村王某甲家,以彩礼费的名义向王某甲家人索要3万元钱,因王某甲家只愿意给15000元钱未能谈成。当晚徐某、齐某在王某甲家住宿,次日,徐某将齐某带离王某甲家,来到夹沟镇。期间���被告人徐某通过赵某甲向王某甲家人要15000元钱,赵某甲、易某哄骗徐某称当地派出所要来调查该事,等王某甲的家人带来15000元钱时,徐某因害怕遂丢弃齐某逃离。2015年7月14日,易某、赵某甲又将齐某介绍给永安镇后高村的高某甲,7月16日晚,易某、赵某甲来到高某甲家,与齐某发生争吵,并殴打齐某,高某甲及家人报警。经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鉴定,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齐某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二、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7月17日,被害人齐某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中辨认出2号被告人徐某系将她从贵州带至��州市介绍给王某甲的人。被告人赵某甲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中辨认出9号徐某是带齐某来宿州介绍给王某甲的人。被告人易某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中辨认出7号徐某是带齐某来宿州介绍给王某甲的人。证人刘某车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中辨认出12号徐某是带齐某来宿州市介绍给王某甲的人。被告人徐某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中辨认出10号系被告人张某甲。三、被害人齐某的陈述(附视听资料),证明张某甲是她前夫,张某甲骗她说外面很挣钱,带她出去打工,不让她给家人打电话,然后和张某甲姐夫(徐某)把她带了出来。他们没有告诉她介绍对象的事情,她到安徽后发现是给她介绍对象的,她没有同意并要求回家,徐某不准她回家,跟着她,也没有跟她说彩礼的事情,她父母和哥哥开始不知道她被带到宿州���事情,事后才知道。四、证人证言(一)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他是齐某的父亲,2013年齐某跟随关岭县顶云乡兴场村一男子走了,2015年上半年齐某回家一趟后,他们不知道齐某到了安徽,齐某智力低下。(二)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前段时间,他舅舅刘某车找易某给他介绍对象,他舅舅说三四千就行了。半个月前,他舅舅带着易某、赵某甲还有一男一女(指徐某、齐某)到他家,说是给他介绍对象。徐某问他们家要15000元钱,齐某当晚留宿在他家,第二天早上,易某、徐某到他家把齐某带走,他舅舅把15000元彩礼钱交给了赵某甲,赵某甲没有收,说徐某不同意,改要5万元的彩礼钱给齐某的父母,他家没有同意。徐某说是易某的老表,齐某告诉他说她是被骗来的。(三)证人刘某车的证言,证明他小名叫包车,他找到赵某甲让赵某甲的朋友易某给外甥王某甲介绍贵州的对象,赵某甲同意了。他和徐某见过两次面,2015年收麦前,徐某带来一女子要介绍给王某甲,因为女子年龄太大了,他没有同意。第二次是二十多天前,赵某甲打电话给他说给王某甲介绍的对象带来了,让他去宿州市火车站接人。他到火车站接到徐某和齐某,并安排徐某和齐某住宿,第二天早上,他带着徐某和齐某到永安镇王某甲家里,他与王某甲、赵某甲、王某甲的大爷一起商量,介绍对象要是成了,就给女方父母30000元钱。第二天赵某甲给他打电话说给王某甲介绍对象的介绍费、车费等一切费用要15000元,王某甲的父亲同意并交给他15000元钱,他拿着15000元钱到赵某甲家找赵某甲,赵某甲说徐某已经走了,钱不要了,他拿着钱离开��。齐某说话有点呆板,感觉和正常人有区别。(四)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4日晚饭前,赵某甲和易某带着要介绍给他的女子(指齐某)到他家,赵某甲和易某把齐某留在他家就走了,齐某告诉他说她是被易某从贵州带过来的。2015年7月16日中午,齐某走了,他母亲和赵某甲一起找易某,当晚七八点钟,易某和赵某甲到他家一起打齐某,随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五)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4日,赵某甲说要给他儿子高某甲介绍对象,他答应了。赵某甲带着易某、齐某到他家,齐某在他家过了两天。7月16日9时许,易某把齐某带走了,当晚七八点钟,齐某和赵某甲一起回来,晚饭后,易某到他家还要把齐某带走,易某跟齐某争吵,赵某甲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六)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4日,她看到本庄的邻居高某乙,想给高某甲的儿子介绍对象,易某和她说过有个贵州的老乡想在本地找对象。她给赵某甲打电话,易某把齐某带到了她家里,她问齐某是否愿意找对象,齐某表示愿意,她把齐某带到高某甲家,她就走了。7月16日晚,她听说齐某、易某在高某甲家打了起来,她赶到后便报警了。(七)证人权某的证言,证明她是赵某甲的母亲,赵某甲的女朋友带来了一个精神上和正常人有点区别的外地女子(指齐某)。(八)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赵某甲家里前段时间来了一个外地女子(指齐某),齐某看起来像傻子,精神上和正常人有区别。(九)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前段时间,赵某甲给他儿子王某甲介绍对象,女子是贵州省人,精神上和正常人不大一样。五、被告人的供述(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称2015年6月底,易某电话联系他,说宿州市永安镇有人要老婆,问他这边可有,他让张清明(指张某甲)在村里找一个老实的女子介绍到安徽,张某甲同意了。张某甲带来一个叫齐某的女孩,在关岭把齐某交给他,他对张某甲说:我不会亏待你,拿了钱,除了路费,介绍费我俩平分。他给张某甲150元路费,然后带着齐某从贵州坐车到安徽宿州,王某甲的舅舅接他们并安排他们住在火车站旁边的旅社里,第二天,刘某车接他们到永安,在永安一个姓赵的男子(指赵某甲)骑车把他们接到饭店,他和王某甲家人见了面。吃饭时,他向对方要30000元彩礼钱,对方不同意,只愿意出15000元。当晚,他和���某住在王某甲家,因为没有谈好价格,第二天,他让易某带他和齐某到夹沟,易某说刘某车带派出所的人来要查他,他要带齐某走,齐某不愿意走,他就自己走了。齐某看着有点憨,精神明显和正常人不一样。张某甲和齐某在一起生活一年多,张某甲的母亲不喜欢齐某,张某甲喊他大姐夫,因为张某甲不要齐某了,张某甲就把齐某交给他。他向王某甲要的30000元钱包括彩礼钱和路费钱。当初易某打电话给他说过向对方要彩礼钱,他的路费、介绍费等费用从彩礼钱中出,还有给张某甲的钱,易某还提出要从彩礼钱中拿走5000元。2、被告人易某的供述,称齐某是她贵州的老乡。2015年放寒假时回贵州时,她认识了徐某,徐某问宿州这边有没有人要老婆,她说有,但女子要有身份证和户口本。徐某说介绍一个至少要2万元钱,她说钱的事情她��和对方谈,让徐某自己和对方谈价格。前段时间,永安镇朋友刘某车要给其侄子王某甲介绍对象,她联系了徐某,没过多久,徐某带齐某到宿州,刘某车去车站接人。她和齐某、徐某来到王某甲家,在王某甲家里,徐某问王某甲家人要40000元钱,30000元是养老钱,是给齐某父母的,10000元是路费,王某甲家人说没有。她在他们之间周旋此事但是没有说好,徐某让她骑摩托车送他们去夹沟坐车,到夹沟后,她给赵某甲打了电话,赵某甲到后就告诉徐某拿出身份证,马上派出所的人来要查身份证,徐某慌忙跑了,齐某留了下来。她在这件事中只是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在徐某带齐某来之前,徐某电话里说这次带来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子,问她这边能出多少钱,她说二三万没有问题,她没有和徐某商量她可以从中拿多少钱,徐某只是说不会让她吃亏的。赵某甲知道她给齐某介绍对象的事情,赵某甲还帮助她接送齐某,跟双方当事人一起吃饭,齐某还在赵某甲家里住了几天。徐某走后,她给齐某介绍了两次对象,2015年7月16日中午,她去高某甲家把齐某带走,晚上齐某跟赵某甲和高某甲的母亲走了,当晚八九点钟,她和赵某甲一起到高某甲家要把齐某带走,因为纠纷,赵某甲打了齐某,高家人报警,他们被带到派出所。齐某告诉她是被骗出来的。齐某精神状况和正常人不一样。(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称他曾用名张清明,和齐某同居了一年多,因为齐某不能生孩子,他们分开了。2015年端午节前,徐某打电话让他联系女孩,说带他们去饭店当服务员,他把齐某介绍给徐某。后来,徐某给他说实话,意思是把齐某卖了换点钱,他想齐某不能生孩子,现在也不跟着他了,还不如用齐某换点钱。他知道徐某要��齐某去介绍对象,先哄着齐某到徐某处。他给齐某说,他姐夫带人打工,问齐某要不要去,齐某说要跟他一起去。他和齐某坐车到了镇宁,徐某和他们在镇宁车站见面后,徐某给齐某买了新衣服,整了头发,他向徐某要了150元的车费就离开了。齐某和正常人不一样,有点憨,他一直跟齐某说是去打工。(四)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称刘某车知道他女朋友易某是贵州人,想托易某给王某甲介绍对象,易某联系了贵州老乡。半个月前,易某的老乡(徐某)带个女子(指齐某)到宿州,刘某车到火车站将徐某和齐某接到永安集上,让他骑电动车去接徐某和齐某,他骑车将刘某车、徐某、齐某带到饭店和王某甲及其父母见了面。吃饭时,徐某向王某甲要30000元。当晚徐某、齐某住在王某甲家。第二天早上,徐某带着齐某来他家,并要他给刘某���打电话向对方要介绍费、交通费15000元。刘某车拿了15000元来的时候,易某骑着他的摩托车带着徐某、齐某去了夹沟。他找到徐某等人后,说刘某车要来找徐某,徐某就跑了,留下了齐某在易某家住下。他妹妹赵某甲说要给高某甲的儿子高某甲介绍对象,易某带着齐某又到了高某甲家,当晚住在高某甲家。7月16日中午,易某把齐某带走了,高某甲的母亲和赵某甲来找齐某,齐某又回到高某甲家,易某觉得齐某随便有些生气,就到高某甲家和齐某吵了起来,易某动手打齐某,齐某还手打易某,他看不过去也打了齐某,后有人报了警。齐某和正常人的精神不太一样,他知道易某通过徐某从贵州向安徽宿州送女子过来介绍对象的事情。七、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7月16日晚,赵某甲报案称有人在永安镇后高村西门组高某甲家打架。民警将涉嫌打架的易某、齐某抓获带回派出所,询问中发现齐某是被拐卖到宿州市的,该案遂案发。2015年7月16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永安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易某、赵某甲抓获。2015年7月23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沙营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徐某抓获。2015年7月30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沙营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2015年8月5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将关押在关岭自治县看守所的被告人徐某、张某甲带至宿州市予以刑事拘留。(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出生于1965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出生于1978年2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出生于1976年2月4日;被告人易某出生于1979年1月18日。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易某、张某甲、赵某甲��出卖为目的,采取诱骗手段,拐骗、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四被告人没有出卖妇女的故意,均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张某甲以打工为名,将被害人齐某从贵州拐骗至宿州市,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拐骗齐某,徐某负责贩卖、接送、中转齐某,被告人易某、赵某甲从中牵线搭桥,负责接送齐某,联络买家,从中传话,上述事实有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刘某车、赵某甲、高某甲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证实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故对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二、被告人易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三、被告人张某甲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四、被告人赵某甲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孙 静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徐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