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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宝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宝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036号原告辽宁宝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野,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刘虎,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向山区。原告辽宁宝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宝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