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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202民初183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6日。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5日(缺席)。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诉称:原、被告在云南打工时相识,于2011年12月2日在乐都区雨润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至今两人无子女,被告于2013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2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事项;2、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日在乐都区雨润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3、雨润镇羊圈村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1、2、3号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举证及认证结果,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打工时相识,于2011年12月2日在乐都区雨润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3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结婚以来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和,被告于2013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诉讼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波审 判 员  钱索南人民陪审员  王得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永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