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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车×1与车×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1,车×2,张×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371号原告车×1,男,1989年2月8日出生。被告车×2,男,55岁。被告张×,女,54岁。案由:分家析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车×1诉被告车×2、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车×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得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昝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