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车×1与车×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1,车×2,张×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371号原告车×1,男,1989年2月8日出生。被告车×2,男,55岁。被告张×,女,54岁。案由:分家析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车×1诉被告车×2、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车×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得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昝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