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30号申请人徐某,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刘某,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某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互江路148号商业用房一间(房产证号:监证字第××号,业务件号:权0051968号,面积57平方米,规划用途:商业)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