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朱桃全、茅梅芳与田文源、田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桃全,茅梅芳,田文源,田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5民初3387号原告朱桃全,男,194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茅梅芳,女,1949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田文源,男,1944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田亮,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田文源,男,1944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朱桃全、茅梅芳诉被告田文源、田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乃徐独任审判。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桃全、茅梅芳,被告田文源及其作为被告田亮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3年6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102室天井内搭建违章小屋,楼上居民扔下的垃圾在小屋房顶,被告不及时清理,有异味,原告从窗户看下去又脏又乱。搭建的小屋就在原告朝南房间阳台下方,房顶离窗户很近。人站在小屋上直接可以翻入原告家中,使原告家人居住存在安全隐患,原告一家不敢在家里居住,只能在外租房。为此,原告曾报警110求助,但未能解决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102室”)天井内的违章搭建的小屋。被告辩称,2013年6月,被告重新装修房屋时,沿着天井的三面围墙和朝南房间的墙面,在上面搭建了钢化玻璃的房顶,高度和天井围墙高度持平。因为楼上住户高空抛物,被告为了安全和整洁搭建了小屋。长宁区拆违办也来看过,因为原、被告居住的小区是农民动迁回搬房,几乎一楼居民都是这样搭建的,拆违办也未认定违章。二楼住户自行安装防盗门窗后均消除了存在的安全隐患。被告搭建的小屋在自己房屋的使用范围内,并未影响原告的安全,原告在小屋搭建事隔两年多才诉至法院是无理取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桃全与茅梅芳系夫妻关系,系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202室”)房屋的权利人;被告田文源与田亮系父子关系,系102室房屋的权利人,两原告与两被告系楼上、楼下相邻关系。2013年6月,两被告在装修102室房屋时,顺着天井的三面围墙和朝南房间的墙面,以天井的高度为基础,在上方搭建了玻璃房顶,使天井形成封闭的平房。后被告又在玻璃上覆盖了一层不锈钢钢管栅栏,栅栏上外加一层铁丝网。平房屋顶距202室朝南阳台约1.3米。两原告曾于2015年7月就此纠纷诉至本院,经法院主持,原、被告达成协议“1....做铁栅栏围好或304不锈钢,今日起至15年8月30日之前完工...;2、卫生工作每二天清理一次...;3、此房不能开日夜店、饮食店...;4、以上几条乙方(田文源)做不到,甲方有权重启审诉(起诉)...”因被告未履行协议约定,原告再次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状态及产权人信息、现场照片复印件、协议书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原、被告各执己见,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不得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被告擅自在天井内搭建小屋,该小屋屋顶一面沿小区过道,与围墙持平,贴近二楼阳台和房间,且具有一定的承重性,为他人攀爬创造了条件,势必给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安全隐患。被告作为房屋的权利人有义务消除这一隐患。被告以小区是农民动迁回搬房,几乎一楼居民都如此,楼上住户高空抛物,为了自住安全和天井整洁搭建小屋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难予采纳。和睦的邻里关系需要大家共同营造和呵护,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不计前嫌,相互体谅,共同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文源、田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天井内搭建物。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田文源、田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乃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若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