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可心、贾香伶、张亚星、张壅、何占国、张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可心,贾香伶,张亚星,张壅,何占国,张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恢4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住所地北镇市大佛寺社区。负责人张兰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伶,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可心,男,1974年8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大屯乡李佛村。被执行人贾香伶,女,1976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大屯乡李佛村。被执行人张亚星,男,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吴家乡吴家村。被执行人张壅,女,1979年1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被执行人何占国,男,1969年11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大屯乡小赵屯村。被执行人张影,女,1975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太和街。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可心、贾香伶、张亚星、张壅、何占国、张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北廖民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恢47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