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董某行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复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个体经商。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1日以邯复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米 娥审 判 员 赵 鹏人民陪审员 闫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媛 来自